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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泸水市水利局“水资源费、水土保持补偿费”收费标准公示栏

泸水市水利局“水资源费、水土保持补偿费”收费标准公示栏

2025-09-29

泸水市水利局“水资源费、水土保持补偿费”收费标准公示栏

索引号
015281706-2025-243715

发文机构
泸水市水利局

公开目录
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

主题分类
政务公开

文 号

发文日期
2025-09-29 11:03:29

泸水市水利局“水资源费、水土保持补偿费”收费标准公示栏
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实收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
一、水资源费云价格〔2011〕128号
(一)江河取水元/m³
1、工业取水元/m³0.15-0.250.20
2、生活取水元/m³0.10-0.200.20发改价格〔2013〕29号
3、发电取水分/KW.h
(1)水力发电分/KW.h
其中:大型(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)分/KW.h0.80
中型(总装机5万千瓦至25万千瓦)分/KW.h0.700.70
小型(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)分/KW.h0.400.40
4、其他取水元/m³0.15-0.250.20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53、154号,云价格〔2011〕128号
(二)湖泊取水元/m³
1、工业取水元/m³0.20-0.30
2、生活取水元/m³0.10-0.25
3、其他取水元/m³0.20-0.40
(三)地下水元/m³
1、工业取水元/m³0.25-0.50
2、生活取水元/m³0.20-0.40
3、其他取水元/m³0.40-0.800.50
二、水土保持补偿费云价收费〔2017〕11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,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
1、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元/㎡0.7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,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。(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,下同)
2、开采矿产资源元/㎡0.7(基建期)石油、天然气根据油、气生产井(不包括水井、勘探井)占地面积按年征收,每口油、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;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,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,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。
元/吨0.5(开采期)
3、取土、挖砂(河道采砂除外)、采石以及烧制砖、瓦、瓷、石灰的,根据取土、挖砂、采石量计征元/m³0.3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。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,不再重复计征。
4、排放废弃土、石、渣的,根据土、石、渣量计征元/m³0.3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,不再重复计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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